依勞動部112年1月17日勞動發能字第1120500818號函辦理。
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 八條、第四十九條修正總說明
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自九十二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,期間歷經十二次修正,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 為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。為完備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及規定,提升技能檢定之公平性及公正性,另基於技能檢定辦理之實務 需求,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四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四十九條,其修正要點 如下:
一、考量技術士證足以辨識個人資料,增列技術士證為技能檢定學科測 試入場證明文件之一。(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)
二、為強化術科測試試場秩序,明確規範術科測試應檢人之進出場時間。 (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)
三、因應資訊科技進步、網路普及與便利性,增列試題疑義得採電子資 料傳輸方式申請。(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)